中国消费者报报道(记者裴莹)3月17日,邱宝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律师做客《中国消费者报》和今日头条财经频道联合推出的昌消“消费热点解读”栏目,分享他对消费者维护权益的费者分建议和感触。
疫情期间,有证因有培训机构以不可抗力为由把线下课强制换成线上课,据意而拒绝对消费者进行补偿。识官司打vb表格编辑源码对此,不赢不充邱宝昌认为,往往商家如果变更了合同履行的证据方式,相当于是邱宝一个新的合同条款,需要提前经过消费者同意,昌消及时通知消费者协商。费者分如果消费者不愿意,有证因商家应该退还培训款。据意商家强制把线下培训变成线上的识官司打培训,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,也违反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关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最大难点,邱宝昌认为是证据的保存。他建议,消费者要有证据意识,及时保存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,比如签订的合同或者购物小票、对方的广告宣传页面等。消费者打官司打不赢,往往是因为证据不充分,得不到法院的stmp 发信php源码支持。
以下为微访谈实录:
中国消费者报:疫情期间,不少消费者由于防控管制措施的原因不能外出,取消了预订的机票、酒店,要么被拒绝,要么被收很高的违约金,商家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?
邱宝昌:很多消费者在春节前做了一些规划,订购了机票、火车票或者酒店等。但疫情让旅行社、消费者的出行规划受到阻碍,合同不能履行。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怎么去分担?疫情突如其来,是无法预见、发生了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些一级响应的措施,很多人出行受限,那么这是一种不可抗力。根据《合同法》和《民法总则》的规定,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,合同当事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消费者已经订购票,付了款,交了定金、预付款,甚至交了整个价款,开源中国源码程序后来不能出行,有没有权利主张退还定金、退还部分或全部款项?这要根据客观的情况来判定。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定金的话,因为不可抗力合同不能履行,商家应把定金全部返还给消费者。如果商家不退定金,实际上就是认为消费者违约,须承担违约责任,但合同不能履行是不可抗力造成的,不算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。
如果消费者交的是部分货款,或者是全款,比如订酒店的全部费用、买的机票、火车票,商家把这些价款支付给相应的交通部门、银行、航空公司、铁路等。这种情况下,商家知道合同不能履行时,应该及时向和它有合同关系的这些部门发出通知,以因为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退票或退款,尽量把消费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。按照不可抗力,单页 html 源码合同款项如果最终不能全部返还,那就形成了损失。按照《合同法》和《民法总则》的规定,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,给当事方造成损失的,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,由商家和消费者合理分担。
中国消费者报:由于疫情的原因,近期网络教育培训特别火。一些培训机构以不可抗力为由把线下课强制换成线上课,而拒绝对消费者进行补偿,对此你怎么看?
邱宝昌:因为疫情而不能进行线下培训,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,培训机构不承担违约责任,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,是终止合同、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,商家不能单方决定。如果消费者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话,可以要求合同不履行,要求商家退还款项。
如果商家不和消费者协商就强制把线上变成线下培训,这种单方变更合同就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了。商家变更了合同履行的方式,这相当于是怎么制作开源码一个新的合同条款,那就需要提前经过消费者同意,及时通知消费者协商。消费者愿意线上培训的,可以去履行合同。如果消费者不愿意,商家应该退还培训款。如果商家强制把线下培训变成线上的培训,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,也违反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中国消费者报: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买到了假冒产品,联系商家却无回复,联系平台也拒不解决,他该如何维权?
邱宝昌: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电子商务法》的规定,平台有责任来帮助消费者解决纠纷。《电子商务法》明确规定了,平台要建立网上的纠纷解决机制。《电子商务法》第三十八条对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、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。平台经营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,不采取措施断开链接、停止销售,平台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。如果平台原来不知道,现在消费者投诉了,但还不去解决,最后查明商家销售的确实是假冒伪劣的产品的话,平台要和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。
如果平台拒不解决,消费者如何维权?首先要保留相关的证据,比如在平台购买了商家什么样的商品,要有时间、订单、以及支付的凭证,还有发现消费有问题的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,保存好。如果跟平台协商解决不成,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组织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,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。
中国消费者报:在你代理的消费维权案件中,对哪个案件印象最深?为什么?
邱宝昌:让我印象深刻的案件有很多,但这两年代理的案件印象最深的,还是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案,帮助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维权。事由是某经营者生产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,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标准,此外有些已经被工信部公告取消的型号,企业仍然生产销售,这有很大的安全隐患,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。很多农民使用正三轮摩托车来进行生产、运输农产品,企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这起案件从调查取证、申请法院的律师调查令,到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、进行调查。期间反复协商、沟通、交换证据、开庭审理、对证据质证法庭调解,前后历时三年半,虽然最后不是以判决结案,而是以调解结案,但我们的6项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,调解结案达成的调解协议超过了我们原来的请求,更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。
为什么说对这个案子印象深刻呢?因为这不是某一个个案,这涉及几万名消费者的权益。这些消费者又不是一般的消费者,他们都是农村消费者。所以在调查取证方面,我们力争做到全面详实、证据充分,反复开会论证,查阅法律法规,包括国内的也包括国外的。双方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有三四千页,堆起来很高,我们付出了很多。
这个案件中,我们看到很多困难群体的无奈,也遇到调查取证的艰难之处。在质证证据中,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隐瞒或串通证据等现象,看到了很多在不同案件中会发生的事情,相当于一个案件大全。但不管怎么样,尽管过程艰难曲折,最终结果超过了我们的预期。
中国消费者报:这些年你参与过各种消费维权工作,对此有哪些感触?
邱宝昌:作为律师我以前做了很多个案,主要是帮助消费者维权。比如消费者买的鞋有问题、买的家电有问题,2000年以后又有很多消费者买的商品房、买的汽车有问题之类的案子。但个案只能满足一个消费者权益的保护,所以后来我将很多精力投入到完善法律的工作。通过个案发现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,或者对缺少法律规定的地方提意见、提建议、参与法律的修正修订和立法工作。
我参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修订工作,提了10点建议,其中8点都写进了新修订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当中。全程参与《电子商务法》的立法工作、参与了《反垄断法》的制定;参与《食品安全法》的制定与修订工作、《广告法》的修订等工作。
在《反垄断法》的修订稿征求意见期间,我提出了10点建议;针对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》的修订,我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建议稿。
只有通过立法,让法律更加完善,法律才能够保护好消费者权益。也就是说让法律有牙齿,立法要尽量考虑到更多的方面。因为法律往往都是滞后的,生产实践在不断地发展,所以说要注重法律的完善、修订。
中国消费者报:在你看来,消费者权益受损时,维护自身权益最大的难点是什么?你对消费者有何建议?
邱宝昌:最大难点我认为是证据的保存,消费者一定要有证据意识。一旦消费关系发生了,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,签订的合同或者购物小票、或者对方的一些宣传网页、广告宣传等,都要保存好。一旦发现经营者销售给你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,或者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,那么你就要有相关证据。消费者打官司打不赢,往往是因为证据不充分,得不到法院的支持。
另外,很多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忍气吞声,因为标的小,消费金额可能只有几百元几千元,但打个官司花费几千上万元,用杀一头牛的成本去争取到一只鸡的利益,维权成本高,消费者大概就不愿意去维权了。
此外,很多消费者不知道怎么维权。我们应该在国家层面上对消费者特别是困难消费者,比如低保线的人、农民等提供法律援助。由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为他们提供维权服务,可能会更好一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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